首页
|
邮局
|
会员
|
建站
|
广告
|
推广
|
超市
|
社区
|
天气
|
域名
|
专家
|
招聘
|
声明
国内动态
|
国际动态
|
市场行情
|
分析预测
|
专家观点
政策法规
|
行业标准
|
热门话题
|
农业展会
|
企业传真
→您的位置:
中国农业网首页
>
农业资讯
>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网 2006-11-23 10:43:38 信息来源:日照日报
页面功能【
打印
】 【
关闭
】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以下称日照绿茶),规范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维护日照绿茶的生产经营秩序,确保日照绿茶的品质与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日照绿茶生产、销售以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日照绿茶是指茶叶鲜叶全部产自日照市的现辖行政区域,并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按照DB37/T541-2005《日照绿茶》生产的绿茶。
第四条 日照绿茶的保护范围是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43号公告批准的范围,即日照市的东港区、岚山区、莒县、五莲县现辖行政区域。
第五条 成立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由质监、科技、知识产权、农业、林业、财政、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领导,有关茶叶检验、科研机构以及中介组织的专家组成。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对日照绿茶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发布日照绿茶保护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对日照绿茶产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解决日照绿茶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四)指定专用标志的印刷企业;
(五)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专用标志的印刷及使用等有关情况。
第七条 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
第八条 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填写《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资料和证明: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茶叶鲜叶产地的证明;
(三)生产场所所在地证明;
(四)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DB37/T541-2005《日照绿茶》的检验合格报告;
(五)遵守《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承诺书。
第九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绿茶生产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公告后,发给《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下称专用标志证书)。
第十条 专用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所规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日照绿茶”文字组成。
持有专用标志证书者有权在其生产的绿茶的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上以及相关经营场所使用专用标志,但生产者在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以外的车间、分厂、联营厂以及外地分装厂所生产的绿茶,一律不得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专用标志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可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也可用防伪的专用标志粘贴在包装物上。
专用标志由使用者到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并将印刷的包装物和粘贴标志的图案、种类、数量以及印刷企业名称向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备案。
使用专用标志的企业应当每年向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报送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生产者只能按专用标志证书所列产品范围使用专用标志,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将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易产生误解的产品名称或标识,不得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
第十四条 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日照绿茶的单位和个人,进货时应当验明专用标志证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日照绿茶生产者应当建立绿茶生产、销售台账,建立茶叶基地档案或相应的原料采购台账。
第十六条 日照绿茶的产品质量和品质应当符合DB37/T541-2005《日照绿茶》。产品包装的标识必须真实,应当符合GB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专用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以外地茶冒充日照绿茶的,或以低等级日照绿茶冒充高等级日照绿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或者冒用专用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在茶叶加工过程中滥用添加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接受举报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查处举报案件收缴国库的实际罚没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每起举报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从事日照绿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商业秘密。违反规定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信息仅供参考,使用前请核实。
【相关文章】
·
绿茶、乌龙茶取消出口经营资格管理
·
对安溪铁观音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
全国重点茶市管理办法出炉
·
不合格茶叶和食用菌须依法公告予以收回
·
《茶叶卫生管理办法》
【文字广告】
供应肉牛羊 货到付款
致富养野猪,保你奔小康
内蒙四道井子葵花基地
提供各种肥料信息资源
鸡把眼镜戴 财源滚滚来
天下粮仓-粮油信息库
众兴畜牧场供野猪
顺鑫牧业供优质种牛羊
福建涵江野生动物保护园
优质脐橙 枇杷系列产品
资讯搜索:
最新资讯信息
·
中新网:千岛湖启动首届放鱼节 800吨"水体..
·
浙江日报:淳安举行千岛湖放鱼节
·
淳安举行千岛湖放鱼节
·
淳牌有机鱼掀起餐桌“有机风”
·
千岛湖启动首届放鱼节 800吨“水体清道夫”..
·
八十万公斤鱼苗放入千岛湖
·
88种淡水鱼已入画
·
有机鱼头十年缔造一个业界传奇
·
10万尾鲢、鳙鱼游入千岛湖
·
千岛湖淳牌有机鱼掀起餐桌“有机风”
热点专题
·
[订单农业]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
[粮食增收]
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是保持国民经济.
·
[农民工]
亿万农民工兄弟,他们虽非金领、.
·
[新农村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既是党中.
·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涉民众身体健.
·
[农业标准化]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问题是.
特别推荐
·
9月26日阿根廷大豆现货市场每日述评:价格上..
·
越南波沙鱼和茶鱼出口额达12亿美元
·
巴基斯坦将在09年2月份之前进口80万吨小麦
·
分析师预计美国大豆库存将会大幅下滑
·
休假别把健康“休”了 出游族食品安全最重要
·
新泰质监局“打防结合”保两节食品质量安全
·
江苏省物价局建立婴幼儿奶粉价格应急监测日报制..
·
国家粮食局在南京市召开部分省(区)粮食流通监..
·
解决农民卖粮问题与促进农业生产同样重要
·
国庆前期国内市场玉米稳中走跌
:::::::客户服务热线: 010 - 62110035 传真:010- 62148923 电子邮件:ZgnyInfo
126.com:::::::::
|
关于我们
|
汇款须知
|
服务条款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著作权和版权声明
|
中国农业网站联盟
|
给中国农业网留言
【综合1QQ群:13380660】【综合2QQ群:19668736】【畜牧养殖QQ群:45661954】
【农机QQ群:43453748】 【经销商大全QQ群:41898802】 【
客服人员联系方式
】
中国农业网版权所有
1999-2008
著作权与版权声明
网络实名,通用网址_中国农业网
京ICP证030017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文网文[2004]0031号
节假日客服热线:13691480947